版权费用昂贵:西甲联赛的版权费用逐年上涨,而广东体育作为一家地方电视台,难以承担如此高的费用。
- 发布于:2024-10-05 12:54:48
- 来源:24直播网
随着足球运动在中国的蓬勃发展,西甲联赛作为全球顶级足球赛事之一,一直备受中国球迷的喜爱。近年来越来越高的版权费用,却让许多地方电视台望而却步。
自2016年起,西甲联赛在中国的版权归属于体奥动力公司。经过多次转手,如今版权费用已经涨到了一个令人咋舌的地步。据了解,广东体育作为一家地方电视台,本赛季需要支付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版权费用。对于一家地方电视台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广东体育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西甲联赛的版权费用逐年上涨,已经成为我们电视台上最大的一个成本。我们是一家地方电视台,资金有限,很难承担这么高的费用。”
该负责人还透露,由于版权费用居高不下,广东体育不得不考虑减少西甲联赛的转播场次,甚至完全放弃转播。这对于西甲联赛在中国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除了版权费用高企之外,地方电视台还面临着其他方面的困难。例如,近年来,互联网直播平台的兴起,也分流了电视观众。为了吸引观众,地方电视台不得不加大投入,改进节目质量。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运营成本。
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电视台生存举步维艰。西甲联赛版权费用水涨船高,无疑是雪上加霜。如何平衡版权费用与自身运营,成为地方电视台的一大难题。
为了缓解地方电视台的压力,业内人士建议,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措施:
- 政府补贴: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对地方电视台提供补贴,帮助它们支付版权费用。
- 版权分级:体奥动力公司可以考虑将西甲联赛的版权分级,让地方电视台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购买不同级别的版权。
- 探索新模式:地方电视台可以与互联网直播平台合作,探索新的收费模式,例如按场次收费或按观看时长收费。
西甲联赛是中国球迷喜爱的足球赛事,地方电视台在西甲联赛的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平衡版权费用与地方电视台的生存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一个良性的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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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一款NFT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原文标题:《如何对一款NFT项目进行价值评估?》
原文编译:黑米,白泽研究院
我之所以成为一位大力倡导Web3和NFT领域的企业家,因为我相信我们正在见证社会、经济和创新的突破。 NFT是一种创新,它通过区块链上的独特资产将具有内在价值或欣赏价值的事物大规模地标记化,并具有在共享上的潜力。
这个框架是给谁的?
-热衷于NFT项目的爱好者,
-Web3/NFTs倡导者,
-任何有兴趣了解更多关于web3/NFT的人。
我在1个月的时间内通过活跃于60多个NFT项目社群和投资了10万多美元后,总结了一个分数指标,以便更好地对NFT项目进行评估。
分数=20%(A)+10%(T)+30%(C)+30%(U)+10%(S)
其中部分如下:
A=艺术
T=团队
C=社区
U=效用
S=文化意义
每个部分(艺术、团队、社区等)可以有从0到5的分数。
0是极差的可鉴赏力。
5是强烈的升值。
我们可以对每个部分内进行细分的评分。 这些分数的总和就是该部分的分数。
每个部分的分数都有一个根据其相关性和重要性应用于其分数的权重。
总分数由每个部分的分数乘以其权重确定。
质量:您对艺术的感受如何?(得分在0到4分之间)
是否付出高昂的努力:需要强大的专业知识,例如2D、3D或动画(0到1分)
美观:吸引人吗?你喜欢吗?和谐吗?(0到0.5分)
稀有度:这个系列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特征之上?有多少不同的特征?(0到0.5分)
可区分性:这些特征的区分程度如何?(0到0.5分)
品牌能力:?角色是否具有潜在的合作影响力,即时尚、零售、音乐、社区?(0到2分)
版权:它们属于谁?(得分0或1分)
创作者,(0分)
持有者,(1分)
CC0(在公共领域,即没有人拥有它)。(0.5分)
公众形象:(得分从0到0.5分)
创始人/核心团队是公开的还是匿名的?(0.5分)
格局:??(分数从0到1分)
核心团队的业绩记录、相关性和愿景是什么?(0.5分)
是否有任何即将到来的合作伙伴关系或合作可以为该系列增加影响力?(0.5分)
粉丝规模:(分数从0到0.5分)
他们是否有大量粉丝追随(0.5分)
活动:(得分从0到3分)
他们多久与社区互动一次?(0.5分)
他们的参与是否相关?(0.5分)
是否经过仔细审核(模组团队、时区停留、渠道细分等)?(1分)
他们是否正在通过他们的路线图/问题/投票的更新开始他们的社区?(1分)
真人或机器人(0到1分):
检查社交参与度:Discord的点赞、观点、转发、活动和反应。(0到1分)
大多数NFT项目的Discord社群有10万名以上的成员,但几乎没有参与度,有=95%的机器人和虚假账户来炒作该项目。
真实用户的想法(0到2分):
大量持有者:列出的物品与收藏物品(例如:1000/)。(1分)
不执着于FP(底价)。(0到0.5分)
参与项目的未来及其路线图。(0到0.5分)
加分项(0到0.5分):
富有、有名的人(0到0.5分)
社交媒体的粉丝活跃度(0到1.5分):
Discord成员(0.25分),
持有人百分比(0.25分),
社交追随者(Twitter、Instagram),(0.25分),
不和谐:公告与成员参与(0.5分)
社交媒体:转发、点赞和评论(0.25分)。
实用性是社区的燃料,也是构建项目潜在优势的基础。
路线图(0到2分):
综合(展示、艺术、play2earn(P2E)、未来空投、福利、时间线)
元宇宙足迹:在Decentraland或Sandbox的元宇宙中是否有总部可供社区成员分享和见面吗?有没有为持有者搭建平台?
社区驱动(基于DAO,持有者、利益的白名单)
DeFi:是否有为该项目构建的代币以允许不同的奖励机制和多角度的发展潜力?
特权(0到1分):
派对和活动(聚会、会议、焦点小组、假日活动等)
合作伙伴关系(品牌、艺术家、收藏和特权访问)
独家商品(对特定商品的特权访问)
交友(访问企业家、运动员、教练等社区内的高端资料)
Defi机制(0到0.5分):
空投(NFT的衍生品,例如:Cyborg为持有者空投免费的Cydog)
质押(您可以在游戏中对NFT质押吗?例如:Mobox或Zookeeper)
借贷
交易所(不同交易所的浏览量和交易量:Opensea、Rarible、NiftyGateaway等)
奖励(0到0.5分):
商品(空投给NFT持有者)
社区奖励(访问即将发布的新NFT以及免费铸造等)
福利(0到0.5分):
游戏内的能量提升(P2E游戏中NFT持有者的特定功能)
游戏优势(速度、力量)
价格(0至0.5点):
入门费用是否合适?(铸造价格+Gas费)
底价先例如何?(稳定还是崩溃?)
您的目标和预期持有时间是多少?
-年龄段:该项目是仅限于特定年龄段的文化?还是可以让用户回忆起过去(卡通、游戏、习惯、兴趣等)?(0到3分)
-名人和影响者(演员、艺术家、运动员、视频博主等)容易接受吗?(0到0.25分)
-社交趋势:搜索量、文章和视频量?(0到0.25分)
-模因?(0到0.25分)
-粉丝趋势?(0到0.25分)
-其创新性性是否能够启发其他NFT:艺术、实用工具、机制、路线图?(0到1分)
在给这些不同的部分评估分数之后,我会为每个部分设置权重(可以根据您的喜好调整):
艺术占20%
创始人和团队占10%?
社区的构成占30%
实用性占30%
文化占10%
假设每个部分得分如下:
A(艺术)=4
T(团队)=3
C(社区)=5
U(实用性)=4
S(文化)=3
这将导致:
总分数=20%x4+10%x3+30%x5+30%x4+10%x4=0.8+0.3+1.5+1.2+0.4=?4.2
我一般会在总分数在4~5的情况下进行选择。
最后但也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还可以根据评估分数和收藏底价增长/下降来跟踪项目的绩效,以此来对分数的模型进行不同的调整。
原文链接
Nft中国在哪买铸照可以从OpenSea、SuperRare、NFT中国、NiftyGateway和Rarible等网站购买NFT数字艺术。
如果您正在寻找购买NFT的好地方,这里是拥有最多艺术家、用户、收藏家、托管数字艺术品和最高销量的NFT市场。
NiftyGateway是一个集中式市场,允许用户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购买限量版和独家数字艺术品。 NFT被称为Nifties,NFT的发布和销售是在每三周发生一次“下降”中完成的。
在这里,您可以从艺术家、音乐家和名人(如SteveAoki、Grimes和Beeple)开始您自己的NFT收藏。
类别:数字艺术
OpenSea也被称为第一个也是最大的数字资产提供商,包括艺术、音乐、体育、收藏品、游戏物品、Metaversos等替代世界以及ERC-721和ERC-1155标准的其他数字资产。
OpenSea是一个去中心化市场,通过以太坊区块链智能合约提供加密资产交易。 该市场拥有超过3400万种托管数字产品,允许您购买、出售和交易可收藏的加密货币,使用装有以太(ETH)、美元硬币(USDC)、Dai(DAI)的加密钱包,或从150种其他支持的付款中进行选择代币,包括法定货币。
您可以直接从艺术创作者那里购买固定价格的NFT,或者在拍卖中竞标NFT或不可替代的代币。
类别:数字艺术、图像、摄影、音乐、游戏、体育、Ens域名和虚拟世界。
SuperRare是一个点对点(P2)市场,专注于购买和销售单版数字艺术作品,即该平台策划来自1/1版艺术家和品牌的艺术作品。 该平台具有艺术页面、即将举行的展览日历和编辑页面、销售价格和预定拍卖等功能,其中包括捐赠给该网站的艺术家的推荐页面。 以太币(ETH)是所有交易(铸造、购买、出售和将资产从一个地址转移到另一个地址)的默认加密货币。
类别:数字艺术
中国
NFT中国是中国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 平台注册用户、艺术家数量、交易量、交易额均处于国内遥遥领先的地位。
NFT中国也是国内唯一一个采用以太坊生态的去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拥有6项高科技技术专利。 NFT中国开发的layer2侧链技术将以太坊交易燃料费降低了95%,用户无需承担高额燃料费。
NFT中国设计的NFT铸造系统,一键操作、零门槛。 用户无需了解以太坊和数字钱包,全程人民币操作,即可在平台上自由铸造、售卖和交易NFT数字作品。
类别:数字艺术作品
Rarible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NFT市场,用户可以在其中铸造、购买和出售从GIF到Metaverse的NFT。 Rarible也被称为第一个推出治理代币(称为RARI)的NFT市场。 RARI代币分发给最活跃的买家和卖家,并允许他们对平台的更新进行投票并参与未来的决策。
类别:数字艺术、摄影、朋克、音乐、游戏、DeFi、元节、模因
MakersPlace是一个市场,作为创作者收藏和档案的数字艺术画廊,它允许用户发现和收集独特的数字作品。 在这里,您可以发现和收集短片、月景图像、动态图形以及重新想象的雕像和神话中的神。 艺术品的销售通过数字拍卖和固定价格完成,您可以使用数字货币ETH或信用卡购买一件艺术品。
类别:数字艺术、虚拟现实、视频、动画、短片
NFTShowroom是一个独特的版本加密艺术市场,建立在Hive区块链上。 NFTShowroom向所有人开放,并具有易于使用的界面,并拥有来自精英艺术家和新兴艺术家的所有艺术风格。
类别:艺术
Mintable是一个市场,它买卖NFT就像在eBay上买卖商品一样简单。 Mintable由Ethereum和Zilliqa协议提供支持,MetaMask是所有交易的默认钱包。 艺术创作者或平面设计师可以创建“无气体”NFT,这是完全免费的。 收藏家可以直接购买列出的数字项目或产品或通过拍卖出价,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或通知获胜者。
类别:艺术、摄影、图像、视频、游戏
NBATopShot是一个平台,允许美国顶级篮球联赛的球迷以限量版套餐的形式购买、收集和交易数字“时刻”,价格从9美元到499美元不等。 包形式的“时刻”包括视频集锦、球员统计和得分。 粉丝可以炫耀他们的收藏,关注他们最喜欢的球队,交易或交换受DapperLabs的Flow区块链公司保护的资产。
类别:运动集换式卡牌、收藏品
Zora是一个基于ERC-721标准的以太坊协议的去中心化拍卖行。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MetaMask、CoinbaseWallet和WalletConnect等以太坊钱包查找和收集图像、GIF、音乐、视频和文本NFT等物品。
nftcn是公链吗
nftcn是公链。
NFT中国(NFTCN)是国内首个基于公链的人民币体系的数字交易平台,也是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艺术家最多,交易最活跃的NFT平台;集NFT交易平台、NFTCNSTUDIO、元宇宙NFT画廊、元宇宙艺术小镇为一体的元宇宙互联网企业。
【拓展资料】
NFTCN是集加密艺术创作、交易、投资收藏和加密文化教育输出为一体的全品类加密艺术NFT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一场艺术界的范式革命,致力于打造一个人人都能参与的加密艺术生态圈。 截至2021年5月NFT中国帮助中国艺术家在海外线下总成交额已超358万美金,上线至今,已覆盖欧盟、北美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签约海内外500多位艺术家。 我们帮助新时代国内艺术家利用区块链使作品在海内外获得更多的市场展示和交易机会,助力于国内艺术家更好的艺术品交易环境。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NFTCN(NFT中国)是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数字艺术综合交易品牌。 NFT中国致力于打造人人都能参与的NFT生态,搭建“区块链+内容+社区”的元宇宙。 每位注册用户都可拥有属于自己的VR藏品室。 NFT中国(NFTCN)始终秉承与艺术家“共创,共享,共治”的理念,力求促进传统艺术家转型,推进新锐艺术家变现,满足收藏者们对精神世界的追求。
发展历程:
2021年4月,NFT中国团队组建;
2021年5月,NFT中国平台(NFTCN)第一版测试上线;
2021年6月,NFT中国推出创新性去中心化存储方案;
2021年11月,NFT中国铸造公益NFT作品;
技术优势:
基于以太坊侧链的燃料费节省算法系统;
基于IPFS的NFT源文件去中心化存储管理系统;
基于以太坊侧链燃料费的人民币支撑管控系统;
基于以太坊侧链的去币存链管理算法系统;
以太坊不同侧链跨链集成秒级确认系统;
NFT交易数据的攻防控制仿真系统;
NFT用户隐私保护管理系统。
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平台应承担通知-删除外更高审查义务近日,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宣判。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已构成帮助侵权,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在本案中出现的NFT概念,即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数字产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可交易性。
据了解,NFT作为新型的商业数字产品,国内NFT交易合规还存在一定空白。 那么,法院以什么法律框架对案件进行判决?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NFT交易平台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一定的解答。
法院明确NFT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约束控制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系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奇策公司”),被告系某科技公司。 案涉作品“胖虎打疫苗”NFT出自漫画家马千里(笔名“不二马大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
据悉,案涉作品所属《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作者于2020年2月6日对外发布了完整形象。 并于同日通过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21年,案涉作者与奇策公司签订了一份《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奇策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使用案涉作品,并允许可以以作者的名义对外进行维权。 授权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按照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称,在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为899元。 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在右下角还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该案原告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启迪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国内首例NFT侵权案。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合规方面,NFT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商品,国内的现有法律法规还缺少对其交易过程有明确、直接的约束。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单启迪分析道,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披露信息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实践中要求平台披露侵权人信息以便诉讼所需也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而本案被告平台未被界定为电商平台,因此无法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
可以看到,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是该案的一大关键。 在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提出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 另外,NFT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
因此法院判断,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 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NFT交易平台2审查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
经南都记者了解,与以往《我不是胖虎》的相关侵权案件不同,这次案件中铸造该NFT的用户已明确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因此,此案除了要明确NFT的交易行为以外,另一关键在于判断NFT交易平台是否尽到了符合规定的审查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 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应当对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 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在该平台的上传为用户个人行为。 公司系第三方平台,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并且平台方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删除的义务。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关于停止侵权的措施,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可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院审理结果来看,被告与法院对于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着差异。
南都记者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都有所明确。 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作品或用户侵权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模式和技术特点,再从平台方的角度,以其控制能力和营利模式对该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进行了判断。
经法院核查,该涉案平台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然而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 其次,因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可直接获得经济收益。 故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涉案平台上,用户铸造NFT作品时,需要提前购买“燃料”作为铸造NFT作品的费用。 另外,每次作品交易(包括首次销售及转售),销售平台都会向铸造NFT的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燃料”费用。
经审理后,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事后也应及时尽到停止侵权的措施。
针对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具体实践中,单启迪指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机械标准,需依据平台性质、侵权后果、盈利模式、技术发展等因素综合考量。
单启迪分析,“以前段时间广受关注的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认为随着技术发展以及短视频侵权的行为性质,传统“通知-删除”已经不足以遏制平台侵权行为,且平台也有技术能力在视频上传前就进行是否侵权审查。 因此法院认为平台的注意义务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 ”
“本案也是同理。 法院根据交易模式、采用技术、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四个方面认为被告平台义务不应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 ”她补充道。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 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 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 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 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 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系争作品著作权的认定 本案侵权基本事实是由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音像制品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名称由《现代诱惑》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并在VCD封面上对“红蜘蛛Ⅲ”突出使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名称的修改是否能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作品名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作为独立作品获得保护,这种保护是绝对的,在各种情况下都适用,但能够获得这种保护的作品名称是少之又少,因为作品名称通常是数个词语的组合,其能够表达的个性极为有限,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二是作为整部作品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这种保护只限制在一定情况下适用。 作品的名称能否独立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就世界范围来看,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态度,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保护主义,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就予以保护。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4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反对给予作品名称以著作权法保护,认为“一部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其作品标题的版权而未能胜诉,即属此例。 三是将其纳入其他法律中给予保护,如德国判例法中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条处理作品名称的纠纷,该条规定“商人在印刷作品时不得使用与另一作品上的特殊标记相混淆的标记”。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作品名称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两个答复中有所涉及。 在1996年7月17日的《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中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另外一个是于2001年12月25日在权司(2001)65号文中对昆明中院作出“文学作品名称不宜著作权法保护”的答复。 因此,作品名称要想获得独立保护,只有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本案系争作品的名称为“现代诱惑”,是两个公有领域词语“现代”与“诱惑”的简单叠加,笔者认为不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能构成独立的作品,因为作品要求“在形式上、内容上或者形式与内容结合的方面体现某些新的以及确定性的东西”。 “必须把带有独一无二天资与能力的个人智慧体现在创作活动中并把它的光辉展现出来”。 在本案中,电视剧《现代诱惑》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名称《现代诱惑》是作为作品的组成部分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作品中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保护的部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受到保护。 由于人类表达方式的有限性,任何作品中都存在一般性的表达因素,只有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著作权法真正要保护的。 名称对于作品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对名称的创作需要作者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即使不独立构成作品的名称也是整个作品中不能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破坏了作品的名称也就破坏了整个作品的完整性,影响到了著作权人原有意思的表达。 因此,作品名称无论能否独立构成作品,作为整个作品的组成部分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禁止他人非法修改。 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前提是要建立在整部作品的基础之上。 本案中的对“现代诱惑”这个作品名称的保护不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是因为对它的修改影响到整部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影视作品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不是侵犯的作品名称,因为它无权可侵,侵犯的是整个影视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本案不是将作品名称非法修改,而是将“现代诱惑”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则不能认为是侵犯著作权,因为著作权人不享有对“现代诱惑”这一词组的在先权利。 沸沸扬扬的“五朵金花”案就同此例,云南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商标,《五朵金花》剧本的作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而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认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类型是著作权法中结合最为紧密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相伴出现。 由于这两种权利类型相近,保护范围类似,因此众多学者一直在试图定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概括来说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权利的正反两面,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此种观点为通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保护客体的范围不同,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两种权利均具有主动权和防御权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重在维护作者已经定型的表达,当作者已经确定以某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时,他人不得任意地改变作者已经选定的表达。 修改权重在维护作者人格与表达一致的延续性,当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发生变化时,原有的表达与作者的人格发生了矛盾,为了消除矛盾、继续确保作品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法律允许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其效力在于排除他人对作者修改自由的干涉,而非禁止他人非法修改作品。 笔者认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极为近似,但并不是一种权利的正反两面,否则,立法就不会设置两种实质相同的权利类型。 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区别:1、对修改权的侵犯通常是有意而为之,而侵犯作品完整权并非一定有意而为,如在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及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中,被告出版的原告所著小说《闺梦》中文字语言、标点符号等方面共有179处错误,北京一中院认为该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此案中,由于编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侵犯作品完整权显非有意而为。 2、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 一般情况下侵犯作品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害到作品的完整权,而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一定会导致修改权受到损害,比如作者将作品交予出版社后,在排版印刷之前要求修改,遭到拒绝的情况,侵犯的就仅有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个别情况下,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也并不影响修改权,比如有学者认为,将严肃的作品用于低俗的环境中,放映电影过程中任意加播广告都有可能造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3、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通常重于对修改权的侵害,要求对作品进行了歪曲或篡改,有时甚至是对作者人格的丑化,而修改权只是对作品的一般性改动,不涉及作者人格。 4、修改权主要是一种“行”的权利,从积极的角度出发,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禁”的权利,从消极的角度出发,只有受到侵犯时才行使。 回到本案,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将该作品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该行为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且该名称与他人所拍摄的《红蜘蛛》电视剧相类似,能够使公众误认为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为《红蜘蛛》的制片人,《红蜘蛛》的制片人也为此向原告提出侵权诉讼。 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品与著作权人人格之间天然的联系,改变了著作权人已有的确定的表达方式,破坏了作品原有的完整性,构成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 被告所实施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而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 正如德国学者所言“法律所保护的不但是作者本人的利益,还要让社会公众知道谁为本部作品赋予了独创性。 因此,作者应当有能力对抗那些歪曲作品的行为,否则那些歪曲行为将会在社会公众中造成认知方面的损害——只要是不存在更大的利益而使这种修改行为显得有必要”。 三、侵权损失赔偿的计算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在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采用了法定赔偿,且适用了限额50万元,笔者认为,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原告经济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中原告主张经济损失218万元,其依据是两份电视剧播放合同因被告行为没有得以完全履行。 法院认为,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北京众美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就合同解除及有关费用的支付与返还达成一致,损失尚未明确;第二,原告虽然没有获得合同约定的播映权转让款项,但也没有实际转让有关地区的播映权,原告仍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以实现其财产权利,因此,对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并未支持。 其次,本案中之所以适用法定额赔偿主要是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 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它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法定赔偿是由于无法实现全面赔偿而在法律上设定的推而求次的赔偿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它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本考量因素,尽可能的接近全面赔偿。 在美国1984年ROS Records一案中法院指出“毫无疑问,估价法定赔偿,应与实际损失具有某种联系。 但由于法定赔偿通常是在实际损失不能精确计算的情况下使用的,就不能希望两者准确一致。 ” 由此可见,尽管法定赔偿是在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适用的,但美国法院仍然是以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法定赔偿额。 法院民三庭蒋志培庭长也提出“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损害赔偿计算的中心,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或者损害事实而单独存在”。 司法实践中,也通常将可能造成损失作为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如北京高院在《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二)……”。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已签订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原告再行许可,不但要就《现代诱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澄清并会因合同重新签订履行而产生相关费用,而且作为反映现实生活的电视剧作品,《现代诱惑》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播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商业价值也会呈现降低的趋势。 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虽然难以计算,但是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原告投入的创作成本、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文载于《青岛司法论坛》(青岛中院内刊)2007年第3期,被《人民司法》2007年第14期(案例版)采用。
知网续订费近千万,高校不续订行不行?
关于知网续订问题,我说一说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依我之见,高校不续订是完全可以的。
我说的“可以不续订”的理由倒不纯粹是订费高企的问题。 订费虚高,不惯它涨价的毛病,这当然也是很可以的。 因为高校的经费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科研经费还是要用在刀刃上。 更重要的理由还有以下几个——
一是高校可以寻找同类替代品。 高校的任务就是两个,一个是教学,一个是科研,这两个方面都得与期刊资料打交道。 而在现代林林总总的各类科研数据中,知网只是提供期刊数据的一个点,但不是惟一的点,其他的点还是不少的,完全可以使用替代品。 比如,国家提供的一些数据库,笔者现在用的就是哲学社科数据库(全称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笔者原来也曾使用过知网,后来逐步改用这个国家提供的数据库,是免费使用的。 相信国家会越来越多提供这样的免费共享资源。 更为可喜的是,这个免费资源更为丰富。
我最近还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在这个国家平台上可以查到20世纪80年代的资料,而在知网上却查不到。 我说的是我本人经历的事实,所查的那个资料是关于清代著名女诗人倪瑞璇的,题目叫做《论清代诗人倪瑞璇》。 而最近有人在关于倪瑞璇研究的文章中却说,在知网上只是搜到两篇仅仅涉及倪瑞璇的文章,而搜不到倪瑞璇的专题研究文章。 由此可见,知网的资源还是受限的。 特别是前段时间,有人出来维权并获得了赔偿。 也许是知网为了避嫌,应该是下架了不少未获得授权的资源。 前些年,我在知网上查到了自己写的一些文章,当时还是花钱下载了一些。 “自己花钱下载自己的文章”,这对知网来说是正常现象,也是受人诟病的地方,也是其风险点所在。 当然,我本人的文章不算多,也没想过维权。 不过,最近上知网一搜,我的那些曾经在线的文章,已经全面下线了。 我想,这不是个别现象吧。 由此也看见,其资源应该是打折扣了。
二是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综合图书馆的丰富的数据资源。 我现在常用的数字图书馆是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还有本省的数字图书馆资源,这里的资源是很丰富的。 基本上可以满足高校学生的学习研究之用。
当然,不续订未必是最佳选择。 知识作为特殊商品,卖家与买家完全可以站在“双赢”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比如,商家完全不必暴利,要细水长流、薄利多销,可以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价格优惠;可以允许高校之间建立数据共享联盟,也就是可以让高校联手购买共享等等。 只要坐下来,好好谈一谈,总比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要强吧!
再次申明一下,以上所说只是一己之见而已!对于这个问题,纯粹是见仁见智,各有参差,欢迎大家交流看法!